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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22号(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
日期:2003-07-04 来源: 作者: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22号

2002年3月11日,农业部发布《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第190号),规定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鉴于技术的原因,农业部决定延长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实施期限,并公告如下: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中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境外公司,可在研发公司已申请该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的基础上,持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一次性有效的临时证明。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取得的临时证明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和办理报检手续。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9月20日。

 特此公告

 00二年十月十一日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研发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该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可申请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

2、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进口商名称、进口数量和加工地点。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进口商可持临时证明向办公室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4、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分别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5、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进口手续。

6、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64193059

传真:010-64193072、64193082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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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承办单位: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协办单位:
农业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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