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并公布实施
[来源] [发布日期] 2005-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doc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05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可再生能源法。这部法律全文约4500字,共8章33条,分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第十八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2005年伊始,对于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志们应该是一个好的开端,不仅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且《可再生能源法》中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各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法》,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切实搞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与发展事业,以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服务“三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详细内容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