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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04-02-14




    第一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以下简称“丰收计划”)是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综合性农业科技

    推广计划,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和实现我同农业发展目标

    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丰收计划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与生产密切结合,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第二条丰收计划项目主要内容

    (一)高产、优质农作物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

    合栽培技术;

    (二)畜禽渔良种及优化配合饲料、科学饲养及疫病综

    合防治技木;

    (三)名特优新品种种植、养殖,新饲料源、饲料蛋白

    源及模式化养殖先进适用技术;

    (四)农枚渔业先进适用机械化技术;

    第三条丰收计划立项原则

    “丰收计划”项目分为两类:一是具有一定推广面积

    和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以农

    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二是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

    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

    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优先

    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主要农牧渔产品高产、优质、高效的项目,积极发展农牧渔业多种经营项目;

    (二)选用的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投资少,见效快,效

    益好,作用大,适用范围广;

    (三)项目一般执行2——3年,以整县或一个县若干整

    乡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适当控制年度计划实施规模,年

    度项目实施规模一般控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简称省区市)适宜推广范围的10%以内,并对周围县(乡)

    以至本省或跨省市适宜推广区域起辐射和推动作用,加速

    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推广应用;

    (四)引入竞争机制,经专家论证,择优立项,优先安

    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承担实施。

    第四条丰收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每两年(逢双年份)提出

    一个丰收计划项目立项指南(大纲),指出主要项目和内

    容,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

    部门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主管部门

    等单位根据丰收计划项目立项原则和立项指南(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农业部有关司提出下年度丰收计划项目申请,同时抄送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厅(局)。各有关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发展方向择优选项后向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提出行业重点建议项目。

    (三)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对行业重点建议项目组织

    专家论证(评估),综合平衡,会同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

    农财司编制年度丰收计划项目计划,报经全国农牧渔业丰

    收计划指导小组批准,于翌年第一季度将年度项目下达各

    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

    (一)丰收计划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

    农、财两部组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全面负

    责丰收计划的部署和组织领导工作。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

    划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司内,负责统一组织编制丰收计

    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择优选项,综合平衡,项目安

    排,审签合同,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农业部有关司

    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推荐、签合同、检查、验收、总结等

    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

    水产、农垦、农机化等厅(局)分别负责本省本行业丰收

    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其丰收计划办公室具体组

    织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申报项目,组织签订合同,检查、交流、验收、总结、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由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推广、科研、教育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丰收计划项目,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技术、行政、服务等措施,分工协作,责任到人,认真实施,做好项目总结等工作。

    (三)丰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农业部有关归口司

    为委托单位(甲方)、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部门或科技、教育单位为承担单位(乙方),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为鉴证单位(丙方)共同签订一级合同,省、区、市等与县实施单位签订二级合同。

    (四)丰收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

    按时将项目落实情况(七月底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工

    作总结(年底以前)分别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有关司,

    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结束前,由各省、区、市及计划

    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及项目验收方法,按计划、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项目实施结果以本县(乡)统计部门统计或按丰收计划项目验收方法测产为验收依据。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可组织省(区、市)、地(市)、县有关部门对县(乡)项目实施点进行重点验收。要求申报奖励的,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项目的鉴定和验收可以一次完成。

    第六条丰收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丰收计划经费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要相

    对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不按比例切块,重点支持涉及

    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作用大、见效快、技术含量高、效益

    好的项目,每年办成几件大事,形成规模效益。年度丰收

    计划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分三部分:

    (一)丰收计划项目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丰收计

    划项目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繁育制种、添置少量用

    于推广工作的仪器、设备、印发资料、交流、检查、验收、总结等补助费用,其中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补助费的5%。技术推广补助费根据需要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丰收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与拨款配套安排见效快、收益

    大、有示范作用、覆盖面较大的农牧渔业重点技术推广项

    目,定期偿还,周转使用。周转金周转使用年限不超过三

    年。

    (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管理经费。

    回收的周转金用于安排农工商结合、内外贸结合以及

    产、加、销一体化,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

    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

    项目。

    丰收计划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

    丰收计划以外的其它开支。农、财两部有关部门每年将对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违行联合检查或抽查。各有

    关省(区、市)等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检查、抽查和自查,

    并于翌年一月底前编制丰收计划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部

    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归口司。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及财务机构

    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同级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对完成

    或超额完成丰收计划指标,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申报丰收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

    奖属于部级科技成果奖,与农业部科技进步奖享受同等待

    遇。

    凡不按时偿还丰收计划项目周转金,不及时报送年度

    经费决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的,暂缓或停止安排该省

    该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经费。凡违反丰收计划项目合同,挪

    用资金,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挪用资金外,由农业部丰收

    计划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第八条各省、区、市结合实施国家级丰收计划,组

    织实施地方丰收计划,形成国家、地方不同层次的丰收计

    划,其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七年“农

    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

    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