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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 2004-02-14





    农科教发(2002)4号

    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农科院、农业大学、种子公司,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作物育种技术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品种权的意识

    (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新品种保护管理提升到农业科技管理的重要位置。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国家依法授予品种权人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利,使品种权人通过品种转让或者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使育种单位和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更加有效地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显,已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作物育种是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农作物新品种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从法律制度上将公平竞争的机制引入种子领域,使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优化组合,优势互补,使育种创新资源得以有效配置,提高育种效率。同时,促进育种工作面向市场及时调整育种方向和目标,加速适销对路的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促进新品种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根本问题。此外,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良新品种,以及促进我国种子出口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形成国内外优良新品种双向交流的新机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育种技术创新的源头问题以及应对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品种权作为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竞争的有力武器,在开拓和占领国内外市场,确立和保持竟争优势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强化新品种保护管理,推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全面、深入实施。

    (二)加强宣传,深入普及新品种保护法律知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和种子企业要把学习和宣传《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及相关法律知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针对不同对象,应用多种媒体下大力气做好新品种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使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种子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查处品种权案件的法律程序和基本知识,增强全社会新品种保护的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职能,创新机制,激励和保护育种技术持续创新

    (三)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为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新品种保护管理,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为育种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引导和推动科研、教学和企业单位建立相应的新品种保护制度,调整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分配机制,激发技术创新活力。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建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大品种权申请、审查和维持等费用,提升品种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农业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新品种保护纳入育种科研管理的全过程。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农作物育种研究项目立项前,要充分应用新品种保护信息资源,提高项目立项的质量和研究目标的准确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项目立项时,要明确品种权归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品种权归完成单位所有;项目确定后,可视具体情况单列经费,作为完成单位品种权申请和维持费用补助,以鼓励完成单位在新品种育成后及时申请品种权;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新品种后补助项目评审时,完成单位应当提交品种权保护证明。农业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立项时,对具有自主品种权的项目应给予倾斜。

    各育种单位要认真清理新品种特别是优异种质资源状况,凡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要积极组织申请品种权,尽早确立自己的品种权地位。要建立健全新品种保护制度,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将新品种保护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改变过去由课题组或完成人自愿申请品种权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被动做法。

    (五)把新品种保护状况作为考评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育种单位要把品种权的拥有量以及新品种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育种单位综合能力评估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评定的重要指标,使育种单位领导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分配与新品种保护状况紧密挂钩,改变以往只重视科技成果和论文,轻视品种权的陈旧观念和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三、健全体系,为全面推进新品种保护各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完善新品种审查、测试体系。农业部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组建新品种测试机构,负责品种权申请的审批和新品种测试,指导各地开展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关省农业厅局、农科院和农业大学应加强对测试机构的管理,并在政策、人、财、物力投入上给予支持,逐步提高测试水平,保证测试的科学性并与国际接轨。

    (七)建立健全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和假冒品种权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省农业厅局要尽快组织建立健全本省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落实机构、落实人员,并且积极争取将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要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和有较高政策和法律水平的品种权执法队伍,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发展品种权中介组织。农业部将通过组织培训和考试,不断充实和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以适应国内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品种权代理规定,积极培养自己的品种权代理人才,申办品种权代理机构,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加强执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认真查处植物品种权案件。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各类品种权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肃、认真、及时、公正地调处品种权纠纷,查处品种权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或重大的品种权纠纷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暴光,以案说法,达到宣传和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品种权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十)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应对授权新品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加强对种子管理部门的领导,做好年度制种、繁种计划的监督管理。对申请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要求生产单位提交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的证明,否则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