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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6-02-21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 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抄送:科技部农社司、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