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能源地方标准转化工作的函
[来源] [发布日期] 2008-02-18
附件1-3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文件
农科中心(能)函字[2008]2号
关于开展农村能源地方标准转化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村能源办公室(站、处):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农业地方标准申报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的通知》(农办市〔2007〕42号)(见附件1)的精神,受农业部科教司的委托,决定在农村能源系统内持续开展农村能源地方标准申报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地方标准的汇总和清理
各地将辖区内历年来的农村能源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汇总,并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对于正在起草尚未颁布的项目,请注明是起草中、已经审定或上报待批;已经废除的项目也要汇总并注明。
二、地方标准申报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
如有可以在全国或跨省区域范围使用并符合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的农村能源地方标准,请准备该标准正式文本二份并填写转化标准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08年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上述材料报送我中心,并附全套材料的电子文件。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耕
地址:北京市麦子店街18号楼810房间,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能源生态建设处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5137
传真:010-64195138
电子邮箱:chinesewww@163.com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农业地方标准申报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的通知;
2、农村能源地方标准清理、汇总表;
3、转化标准申报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